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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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02月08日作者:lx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的投保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最大幅度地降低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风险,特制定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组织的企业和个体出租车分会。

 

第三条  所有自愿参加行业共同保险组织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按本办法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设立行业共同保险工作小组,成员由所有参加行业共保组织的企业民主选定9家单位组成,协会负责指导、督察共同保险组织的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五条  工作小组的权利:

(一)审批参加行业共同保险组织的企业申请;

(二)组织召开参保企业会议,确定有关事项;

(三)选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商定统一的保险协议,确定投保项目、理赔标准、保费标准和售后服务条款等;

(四)制定共同保险的自律条款及必须的规章制度,检查参保企业的投保情况,监督承保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

(五)建立行业共同保险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制定互助补贴金管理方法,负责重大事故互补贴助金核准、确认和拨付,监督互助金和经费的收支使用情况;

(六)尊重参保企业投保意见,平衡、调剂保险公司承保的参保企业数量;

(七)确定对参保企业的表彰与处罚决定。

 

第六条  工作小组的义务:

(一)有积极宣传行业共同保险工作,争取更多企业参加共保的义务;

(二)有向参保企业解释行业共同保险各项规定、条款及会议决议的义务;

(三)有团结各参保企业遵守行业共同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带头履行会议决议,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的义务;

(四)有协调、处理行业共同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的义务;

(五)有定期向各参保企业公开行业共同保险经费收支使用情况的义务。

 

 

第三章  参保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参保单位的权利:

(一)有参加行业共同保险有关会议及活动的权利;

(二)对有关会议事项有表决的权利;

(三)按照行业共同保险有关规定,有享受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和安全教育、奖励经费拨付的权利;

(四)对不按行业共同保险有关规定办事的违规行为有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对行业共同保险各项规定、互助补贴金补贴、经费分配等有知情权。

 

第八条  参保单位的义务:

(一)有遵守、执行行业共同保险各项规定、会议决议的义务;

(二)有如实填报本单位车辆数量、投保时间及投保情况的义务;

(三)有按工作小组计划与要求,积极组织本单位车辆按行业共同保险的规定如实投保,并向工作小组反馈投保实际情况的义务;

(四)有服从工作小组对参保单位在承保保险公司间平衡调剂的义务;

(五)有服从工作小组对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及安全教育、安全奖励和安全管理经费分配决定的义务;

(六)有配合工作小组协调处理行业共同保险工作中发生的有关矛盾和纠纷的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故补贴互助金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

各参保单位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付金额达到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互助补贴金起付标准,均可申请重大事故互助金补贴;

 

第十条  审批:

(一)工作小组工作人员接到参保单位递交的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申请报告后,首先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核,按照互助补贴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初审报告;

(二)工作小组对初审通过的报告,根据本办法及互助补贴金管理办法决定是否给予互助补贴金补贴及补贴的级别和金额;

 

 

第五章  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工作小组的要求及时认真填报本单位车辆数量、投保时间及投保情况。

 

第十二条  各参保单位必须按工作小组的计划与要求,组织本单位车辆按行业共同保险规定如实投保,并向工作小组以电子文档形式反馈本单位投保情况。

 

第十三条  各参保单位必须服从工作小组对参保单位在指定保险公司间承保的平衡与调剂。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事故调处经费的分配比例必须由工作小组开会决定。

 

第十五条  选定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确定统一保险协议、投保项目、投保金额、理赔标准、保费标准等事项,必须由工作小组开会决定。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负责制定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管理方法及经费分配比例,负责受理参保单位重大事故补贴申请,根据有关规定核准、确认、拨付补贴经费,监督、检查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工作小组每半年向参保单位公布行业共同保险经费收支使用情况一次,接受参保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各参保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行业共同保险的各项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工作小组的各项决定,服从工作小组的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考核

 

第十九条  每年度将对行业共同保险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表彰一次,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考评对象为:所有参加行业共同保险的企业。

 

第二十条  对严格遵守行业共同保险的各项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工作小组的决议,积极组织本单位车辆如实投保,成绩突出者,工作小组将建议协会予以通报表扬,并报市客管处在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评分中予以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行业共同保险的有关管理规定或违反规定,不履行参保单位义务,不执行工作小组的有关决定的单位,工作小组将建议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行业相关管理部门酌情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车辆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车辆重大事故防灾防损能力,降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经营风险,切实维护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要求,根据《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建立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是指单次事故的经济损失超过行业共同保险规定保险公司最高赔偿额度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以下简称补贴金),是指由行业共同保险体系建立的对参加行业共同保险体系的车辆驾驶员遇到重大事故后,事故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赔付的最高额度时,对其给予一定经济补贴的资金。

 

第四条  补贴金的适用范围。参加行业共同保险体系的车辆,其所属经营企业按照《暂行办法》的保险基本项目、赔偿限额为车辆购买保险(实际保险情况以保单为准)后,在该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车辆驾驶员,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金额不足支付事故实际经济损失的部分,可申请补贴金。

 

 

第二章  补贴金管理

 

第五条  补贴金的组成。补贴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保险公司按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一定比例向行业共同保险体系提供的安全奖励资金;二是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赞助资金。

 

第六条  补贴金的管理机构。设立补贴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行业共同保险工作组成员组成。

 

第七条  补贴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经营企业提出的重大事故补贴申请,决定是否补贴及补贴的额度,并监督补贴金的使用情况。

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管理委员会须定期(半年一次)向参保经营企业公布补贴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补贴金的申请。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后,车辆所属经营企业可向管理委员会提交补贴金申请表,并附保单、交通事故裁决书、交通事故理赔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九条  补贴金的划拨。管理委员会按照评审标准对经营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评审,并按审核确定的金额给予车辆驾驶员补贴。

设立补贴金账户(拟设在行业协会),每笔补贴金额的划拨须经补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和行业协会秘书长分别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条  补贴标准。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赔付事故损失的部分,补贴金管理委员会根据下列标准确定补贴金额:

(一)公安交管部门或法院裁决结果为肇事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给予超过保险赔付限额部分经济损失的95%的补贴,余下部分由肇事驾驶员自理;

(二)公安交管部门或法院裁决结果为肇事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给予超过保险赔付限额部分经济损失的90%的补贴,余下部分由肇事驾驶员自理;

(三)公安交管部门或法院裁决结果为肇事驾驶员负完全责任的,给予超过保险赔付限额部分经济损失85%的补贴,余下部分由肇事驾驶员自理。

 

第十一条  补贴金的审核。管理委员会对经营企业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表决。与会成员达到管理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审核行为有效,赞成票数超过管理委员会成员半数的通过申请。

管理委员会审核时间应在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后一个月内。申请通过的,管理委员会向参保经营企业公示。申请未通过的,管理委员会对申请企业作出回复。

 

第十二条  不予补贴的情形。肇事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将不予补贴: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从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与所驾驶营运车辆不符的。

(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十三条  补贴金的管理。补贴金由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用途审核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挤占或挪用。所有支出必须遵照财务制度规定手续且符合财务审计的要求由管理委员会进行严格管理,具体操作应经由银行转账到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驾驶员营运中因意外伤害死亡,一次性给予其家属3万元慰问金。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参保经营企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参加行业共同保险体系的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管理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共同保险车辆重大事故互助补贴金申请表

经营企业名称(签章):                           编号:

申请人姓名   车号   照片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邮编

家庭住址

事故发生时间   损失金额

保险公司赔付金额   申请补贴金额

事故情况说明 注:须附保单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法院裁决结果复印件(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审核意 见                                        (签章)  年  月  日

核定补贴金 额 大写:

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协会秘书长签字:

备注

说明:1、申请人姓名栏应填与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示范文本(A、B类),且参与行业共同保险的承包驾驶员姓名;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企业存档,一分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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